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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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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机构,旨在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学校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优良环境;推动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学者,以及学校分管学术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校长任命;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其他委员根据学科专业,由各学院推荐,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聘任。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直接聘任3-5名校外专家学者为校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内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挂靠在科研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批准。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议教学与科研计划;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3. 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接受校长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5.指导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1.学位评定委员会:

  (1)制定和修订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的规范。

  (2)审核新授予学位专业的资格条件。

  (3)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推荐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2.教学指导委员会:

  (1)审议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修)订原则意见。

  (2)监督教学管理、指导教学评估。

  (3)审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办法和评选结果。

  (4)审定优秀教材、优秀教师评选。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集体讨论、民主协商为议事原则。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评议重大学术议题,须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议题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扩散出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后,印发至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并交由科研处存档。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