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传媒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专业是高等教育体系的核心支柱,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学科专业结构和质量直接影响高校立德树人的成效、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对我校学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学科优势,凝练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关专业建设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应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以“提升内涵、强化特色、优化结构、协同创新”为总体思路,构建“ 以传媒类专业为主体,以艺术学为特色”的学科专业建设基本框架,打造具有鲜明特色专业和深刻内涵的文化品牌。
第四条 学科专业建设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紧密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坚持规模适当、内涵提升、结构优化原则,进一步落实“ 以本为本”理念,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传媒艺术人才。
第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是考核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学科专业建设的原则与重点
第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的原则:
(一)服务地方发展。依托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优势,以促进地方文旅产业发展为抓手,将服务地方文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地方文化建设和学校的特色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二)突出优势特色。以落实“ 四个以文”建设为引领,利用“新文科”平台为契机,做强优势学科专业,形成人才培养高地,做优特色学科专业,实现分类发展、特色发展。
( 三)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学校与行业部门联动,加强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培养、评价等方面协同,实现学科专业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匹配、相互促进。
( 四)发挥办学优势。充分发挥学校在戏剧影视类学科方面的整体优势,培育良好的专业生态环境,将各类学科专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的协作和渗透。
第七条 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学科和专业的融合、加强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核心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学科专业建设成效要落实和体现在人才培养质量、教学团队、精品课程、 自编教材、社会实践、校企合作、教学成果和学生创新等标志性成果上。
第八条 改进学科专业建设的措施:
(一)加强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在学校以传媒类专业为主体,艺术学为特色的办学定位指导下,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升现有专业内涵建设,完善专业结构布局,不盲目拓展专业数量,取消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的专业。不断加大现有专业投入,凝练专业办学特色。要将学科专业规划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统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进行专题研究。
(二)加快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学校要对标国家级、省部级建设标准要求,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整合、优化现有专业体系,普遍动员,重点打造,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建设思路,明确学校本科专业改革的方向、思路、任务、措施与组织管理。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深化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团队,深化交流合作,加大经费投入,建设搭建产学研创专业融合创新平台等。
( 三)推动“ 四新”学科发展建设。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结合学校实际在新文科项目基础上总结凝练专业建设体系。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将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成果、最新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结合目前戏剧影视学类、音乐舞蹈学类、新闻传播学类、设计学等专业大类框架下,推动现有学科交叉融合,实现专业间有效支撑,形成专业互动群组。同时,以数字媒体专业为突破 口,充分了解数字传媒智能产业发展现行发展的应用成果,探索拓展智能化数字媒体领域的教育教学新模式。
( 四)加强专业实践体系建设。学校要主动适应“强化课堂、重视实践、特色培养”要求,分类推进文化艺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断加大艺术实习实践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力度,拓宽实践教学应用范围,构建以项目为导向的实践教学培养体系。
(五)完善学科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规律,制定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系统设计课程体系,完善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等,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落地。定期开展学科专业自评工作,依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形成符合专业发展的质量建设要求,形成专业质量的制度体系。
第三章专业建设的分类与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专业建设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专业建设
新专业是指毕业生不满三届的专业,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是建设与管理主体。
(二 )国家、省、校三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
1.国家重点专业建设:经国家确认的重点专业建设。由学校从省级重点专业中推
荐,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与建设,其检查评估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2.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天津市教委评审确认的重点专业建设。由学校从校级特
色(重点)专业中推荐,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与建设,其检查评估按市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3.校级特色(重点)建设专业:经学校评审确认的特色(重点)建设专业,主要由所在二级学院建设与管理,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 三)一般专业除上述二类专业外的所有专业。根据专业建设情况和学校发展需
要,由二级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 四)专业方向:根据学科专业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立,执行独立的专业方向人才
培养方案,在建设和日常管理上参照专业进行。由二级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定期组织检查。
学校鼓励专业方向在合适的时候申报正式专业。
第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层面统筹管理全校的专业建设;二级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学校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对专业建
设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专业建设标准等进行审议,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审议,对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指导,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各类学校层面的专业评估、认证。
(二)组织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申报、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评估验收。
( 三)组织校级特色(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评审、指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 四)组织省部级重点专业、国家级重点专业的推荐申报、日常管理和自查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具有主要的责任,二级学院的院长
是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主持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组织专业建设的论证工作。
(二)组织本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申报、专业建设的检查、督促和自查自评工作。
( 三)确定本学院专业建设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专业建设负责人一般
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负责人的产生由各专业所在学院推荐,报学校批准。专业负责人一般不予更换,确实需要更换时,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确定新的负责人并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全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
(二)本专业建设任务的分解、实施与管理。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 三)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新专业的设置调整与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新专业的设置调整以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文件为依据,符合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新专业的设置调整应考虑到当前文化艺术人才需求和学校的发展战略对学科专业的要求,结合学校目前学科专业的现状,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学科布局和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十八条 新专业设置调整的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向学校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申请。
(二)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可以申报的意见。
(三)相关二级学院准备申报材料,专业设置(调整)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2.今后三年的新增本科专业招生计划;
3.新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新增本科专业的主要理由及人才需求预测;
5.新增本科专业筹建情况;
6.新增本科专业师资基本情况;
7.其他办学条件落实情况;
8.申请新增本科专业的三位以上专家论证意见;
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四)教务处对申报专业进行材料审查后,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新专业建设期自批准设置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第一届学生进入第五学期时进行新专业建设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专业方向的设立和申报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新设置专业方向的建设要求和管理程序与新专业相同。
第五章特色(重点)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分为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评审验
收等三个步骤。其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的要求或指标体系,应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委和学校公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在建设期内被评审为高一级重点专业的专业,按照高一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与评估验收,不再重复进行本级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特色(重点)专业申报立项程序:
校级特色(重点)专业在办学条件、学科依托、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
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在建设期内能够达到或基本达到省级一流或者国家一流的专业中产生。由专业负责人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主管校长批准,确定立项建设的校级特色(重点)专业,并予以发文公布。
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按照天津市教委和教育部的申报要求,分别从校级特色(重
点)专业和省级重点专业中遴选产生,由学校组织评审并推荐申报。
第二十三条 校级特色(重点)专业的建设期为 3 年,省级重点专业和国家级重
点专业的建设期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校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在通过评估验收后,经正式发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特色(重点)专业。
第二十四条 特色(重点)专业的检查
校院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或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特色(重点)
专业建设进行日常督查、指导,以确保如期达到建设目标。如发现专业教学质量严重下滑、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等严重问题,将通过一定的程序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没有明显成效的将取消该特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同时停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特色(重点)专业的评估验收
校级特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后,专业负责人撰写自
评报告;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特色(重点)专业验收小组对该专业进行自查自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经主管校长审定后,确定为校级特色(重点)专业并发文公布。
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和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的评估验收按照天津市教委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经评估验收为“不合格” 的特色(重点)专业,将限其延缓一年
建设期后再次予以验收(延缓期间专业建设经费自理),经一年再建设后,仍为“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特色(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资格,该专业所在学院不得申报新一轮特色(重点)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特色(重点)专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在实验室建设等方面
予以倾斜。对特色(重点)专业的负责人,在相关岗位评聘、教学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保证和落实。
第六章专业建设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各专业的不同建设项目类型,按
年度分批次下拨。二级学院必须对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把关,确保用于专业建设,教务处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专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
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对到位的专业建设经费,进行集体研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管理,并制定本专业年度经费的使用计划报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必要的专业办学和建设调研费用;
(二)中外文图书资料、音像资料、报刊购置等费用;
(三)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制订、编印及汇编等费用;
(四)教师外出调研考察、短期培训、进修经费;聘请专家学者学术讲座报告的有关酬金补贴等;
(五)专业所属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各类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讲义
编写、多媒体课件研制、教学软件开发等教学改革与建设经费(不含已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立项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
(六)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有关项目的必要开支(不含已
列入学校经费预算计划的实验室建设与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专项性开支);
(七)专业评建中急需配置而尚未列入当年学校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的教学设备、
艺术类专业必要的演出服装、专业性教学道具与教学器材等费用(该项经费支出应控制在新专业评建总经费 30%以内);
(八)专业建设特色、优势项目建设的有关费用;
(九)专业评建工作中必要的材料费、复印费、专家咨询费、论证研讨或成果鉴定会议等费用;
(十)其他不可预见的开支或特殊性开支。
第三十一条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的审批报销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各专业建设所需的教学设备等硬件(补充配置部分)、图书音像资
料、艺术类专业教学所需的教学道具、表演服装与器材等管理,统一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在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由专人保管。
第七章专业评估、预警与认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所有本科专业进行全面评估,以考核学院专业建设的进
度、经费的使用、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评估工作在学院自评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专家综合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专业全面评估前,由学校出台专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指标、评估流程、评估结果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专业实施预警和动态调整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