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传媒学院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动态调整优化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范学校专业设置和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原则
第二条 应符合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产业发展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等区域战略的需要。
第三条 有利于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和整体布局,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学校的办学定位。依托学科优势保持和形成学校办学特色,着重发展前沿的、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强的以及新兴的专业。
第五条 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六条 拟新增专业申报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战略;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做依托;
(三)有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专业带头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七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预备案和备案审批制度,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八条 预备案专业
(一)拟新增专业,均须提前一年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进行预备案,提交增设专业理由和基础等材料,第二年方可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各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 7 月向教务处上报拟新增专业预备案申请表及专业论证报告,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和遴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预备案专业名单。
第九条 拟新增专业
(一)完成预备案的拟新增专业应于第二年 7 月提交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2.专业的论证报告;
3.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师资队伍;
5.专业带头人、教学团队主要教学科研成果;
6.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情况;
7.专业建设规划;
8.其他补充说明。
(二)拟新增专业应于 7 月完成校内外专家论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内公示等程序,并按要求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拟新增专业目录外专业原则上参照目录内专业申报标准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
(一)专业停招、复招、撤销、专业更名等专业优化调整的学院均须提前一年向学校提出专业调整申请,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第二年方可实施。
(二)调整专业名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并申报备案。
(三)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并申报备案。
(四)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应按审批程序申报;
(五)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六)连续五年不招生的专业,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七)已预备案的专业应于每年 7 月提交专业调整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内公示等程序,按要求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专业方向设置
(一)各学院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
(二)新设置或调整专业方向需由专业所在学院对拟设置专业方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充分论证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申请增设专业方向的学院同时需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新增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
2.专业建设方案(含所有专业方向);
3.新增专业方向可行性论证报告。(简要说明专业方向增设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及其他情况,拟设新增专业方向的办学条件等)
第五章 专业建设与评估
第十三条 未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带头人制,专业带头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由学院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应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充分体现“新四科”理念,充实内涵,强化特色,积极打造一流专业,提升高水平人才供给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文件、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图书资料等。
第十七条 各专业应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每年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和专业建设总结。
第十八条 按照各专业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定期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考核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成效。
(一)评估内容:主要从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新专业建设进行评估审核。
(二)评估程序:评估审核采取学校自查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专业自查并撰写自评报告,专业汇报、专家实地检查、学生座谈等程序。
(三)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
1.对通过评估且专家评价意见较好的专业,在专业软硬件条件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2.对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专业,进行校内预警,责令所在学院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压缩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六章 专业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按照专业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拨付新专业建设启动、建设和评估经费,加大对专业建设的投入(包括硬件投入与软件投入),对省级或国家级重点专业建设给予不低于 1:1 比例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院必须对
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把关,确保用于专业建设,
学校定期对教学单位专业建设经费进行审计。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