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传媒学院学科竞赛与艺术展演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励更多教师和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和艺术展演(以下简称“竞赛展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专业实践能力,提高竞赛育人质量,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根据《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办[2017]85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竞赛展演是我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竞赛展演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条 学科竞赛包括基础学科竞赛和创新竞赛两个类别,基础学科竞赛,旨在促进基础学科课程质量标准建设,推动基础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为大学生的成才奠定宽厚的基础。创新竞赛, 旨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意识,推动高校教学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第三条 艺术展演是指教育部举办全国艺术展演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举办的文艺展演, 旨在鼓励特色发展,开展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教育特质的艺术展演,培养大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竞赛展演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竞赛展演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校级及以上工作,承办学院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1.落实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竞赛展演各项工作;
2.负责管理和协调承办学院的竞赛展演相关工作;
3.负责审核竞赛展演规程和确定竞赛展演规模;
4.负责竞赛展演经费管理及奖励审批;
5.组织年度工作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职责
1.执行学校竞赛展演管理办法,制定学院的管理细则和相关政策;
2.负责做好相关竞赛展演经费预算的申报等工作;
3.组建竞赛展演的管理和指导团队,做好负责人的选拔和推荐,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负责竞赛展演的辅导培训、宣传发动、评审推荐及组织参赛等工作。在辅导及竞赛展演期间,协调其与正常教学之间的关系,结束后,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5.负责本学院学生作品的收集、整理与推广等工作,建立与完善本学院学生作品库;
6.做好竞赛展演的总结与跟踪研究。负责将其成绩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教务处,并做好获奖宣传工作。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学校重点支持学科竞赛和艺术展演,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有利于创新能力培养的专业竞赛和教学成果项目。
第八条 竞赛级别
国家级:以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国范围的竞赛展演。
省部级(市级):以省(市)政府行政部门或省(市)级学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省(市)范围的竞赛展演,或全国区域性(如华北地区)的竞赛展演。
校级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并发文公布的全校性竞赛展演。
其他级别的学科竞赛与艺术展演活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竞赛展演经费包括运行经费和获奖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报名宣传、材料制作、比赛指导、交通食宿、奖品奖励。
第十条 运行经费。
学校每年根据各承办单位预算核拨运行经费,用于参赛宣传和报名等运行经费支出,学院须审批后按实际情况执行。经费的报销流程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使用项目一般包括:
1.报名费,竞赛展演报名的费用;
2.印刷费,印刷制作相关材料的支出;
3.邮寄费,邮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4.差旅费,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交通食宿补助,额度不高于学校课外集中实践活动标准;
5.租赁费,用于租赁相关仪器设备、场地及相关业务租用交通工具等方面的费用,学院承担中短途车辆租赁费用,带队教师须与学生同乘租赁车辆;
6.劳务费,因业务需要聘请非本校教职工的专家或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按照 150元/小时给予支付。
第五章 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竞赛展演是指经学校批准的,以学校名义参加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面向学生开展的竞赛展演。
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竞赛展演是指本办法所附《天津传媒学院学科竞赛与艺术展演获奖奖励目录》中列示的。
第十三条 其它专业竞赛展演由相关部门参考此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为依据;同一竞赛展演获不同级别奖项,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奖励;获奖项目须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奖项;特等奖、冠军(金奖)等同于一等奖,亚军(银奖)等同于二等奖,季军(铜奖)等同于三等奖,其他未罗列的参照该获奖级别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竞赛展演级别与获奖难度,划分不同的竞赛展演比赛系数(见附表),获奖级别,给予获奖的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及奖金奖励。基本奖励金额为:
第十六条 团体奖、组织单位奖和其他不在范围的专业竞赛展演由校委会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定表及获奖证书,各学院要做好获奖项目的统计,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传媒学院学科竞赛与艺术展演管理办法》(天传教〔2024〕28 号)同时废止,此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