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作者:点击: 次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专业职业化建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 辅导员的角色定位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生活导师、学习导师。
第二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辅导员应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艺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认真执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努力发挥公寓育人的阵地作用。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积极参加学院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培训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并按要求认真完成学院布置的相关各项任务。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查和研修,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
辅导员的配备为专职辅导员。学院按照师生比不高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带班人数由各学院教育主任主管负责调控,人事处、学生处进行把控。
第五条 辅导员的选聘
专职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优先;
(三)德才兼备,身心健康,乐于奉献,爱岗敬业,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学院实行新聘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的组织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人事处、学生处和二级学院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七条 辅导员的职称评定
按照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也可评定政工系列职称。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保障
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通讯经费、值班补贴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辅导员的培训
(一)培训原则
1.实现个人发展与队伍建设相融合。将辅导员个人发展纳入辅导员队伍整体发展规划,使辅导员明确发展目标,提升辅导员业务能力,促进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2.强调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统一。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结合辅导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把学习理论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3.促进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相协调。实现培训资源有效整合,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方法创新的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教育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和创新辅导员教育培训的内容与模式。
(二)培训体系
1.岗前培训:重在应知应会的教育,帮助辅导员认知岗位,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新聘辅导员必须接受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新入职辅导员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2.在岗(日常)培训:重在学生工作相关专题教育,帮助辅导员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学生工作的知识,强化辅导员的专业技能,提高辅导员的工作能力。
3.校外骨干培训:重在业务实践能力的提升,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校外交流考察学习培训,鼓励辅导员完成与工作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4.线上培训:辅导员线上学习重在开拓视野、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进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
第十条 辅导员的发展
学院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院将辅导员纳入学院各级后备干部、管理骨干培养计划。积极向学院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推荐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优秀辅导员。对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4年内不得转岗,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章 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放在教学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建立学院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统筹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内在要求出发,不断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打造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充满活力的辅导员队伍。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
对辅导员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人事处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学生处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辅导员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处、人事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学生处负责组织开展辅导员培养与培训工作,负责对辅导员日常管理和考核的督导。人事处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各二级学院教育主管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职级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辅导员,学院将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辅导员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需提交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并征得学生处同意后,由人事处提请院委会研究决定。
学院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学院整体奖励体系中,每年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有严重违反教育部下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四)因个人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年度考核未达合格等级;
(六)其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适宜,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