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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引才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优化人才环境,大力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加快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在全市继续实施引进人才“绿卡”制度。

第二条 人才“绿卡”是由市人才主管部门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享受配套服务和待遇的特殊凭证。按照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人才“绿卡”分为“A”、“B”和“C”三类,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 市人才办统筹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市外专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落实人才“绿卡”配套工作和服务事项。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四条 “A”卡发放范围为我市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津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一)入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重点人才专项的;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

(三)曾经主持或来我市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

(四)来我市高校、科研机构担            任      教授、研究员的;

(五)曾担任国内外500强企业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来我市百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六)获得世界技能竞赛、中华技能大赛大奖,或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七)其他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领军人才。

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作)协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专家,以及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且企业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个人出资比例超过30%的人才,也可发放“A”卡。

第五条 “B”卡发放范围为我市引进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津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高端人才,主要包括:

(一)来我市高校、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的;

(二)曾经主持或来我市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以及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三等奖的;

(四)来我市百强企业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      

(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来津创办企业,企业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且个人出资比例超过30%的人才,也可发放“B”卡。

第六条 “C”卡发放范围为来津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服务及相关待遇

第七条 持“A”、“B”卡的人才,可获得一次性交通补贴,并可凭卡免费参观市属文化场馆,优先申请人才公寓、获得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摇号(竞价)资格,以及办理子女入园入学手续。

第八条 持“A”、“B”卡的人才,属于国内人才的,可以凭卡办理工作关系接转、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的,可以办理来津工作派遣、本人及家属落户、国(境)外学习及工作年限认定、科研及教学用品免税通关手续;属于外籍人才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九条 持“A”卡的人才,可以申请办理高层次人才购买首套自住用房证明以及医疗保健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连续三年的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外籍子女就读国际学校专项补贴。

第十条 持“C”卡的人才,可以凭卡免费参观市属文化场馆,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工作关系接转(派遣)手续,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等资助项目;属于外籍人才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网上申请。引进人才登陆“天天问津”网站(http://www.ttwj.gov.cn),在线填报《天津市人才“绿卡”申请表》。用人单位在线核实无误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在线提交。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受理申请表的服务中心在线对人才相关信息进行在线预审,并于24小时内将预审结果以及办卡所需纸质材料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材料核验。用人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送达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天津市人才“绿卡”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比对核验,材料需要补正的,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

第十四条 办理“绿卡”。通过材料核验的,服务中心窗口当场制作并向用人单位发放人才“绿卡”。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在办理各项服务手续时,应依托“天天问津”网站共享人才“绿卡”加载的相关信息,不得额外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第十六条 实施限时办理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公共服务事项及其经办单位(窗口)、办理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统计反馈制度。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汇总统计服务事项经办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社局汇总后及时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八条 实施沟通协调制度。市人才办牵头协调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天津海关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引进人才“绿卡”制度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实施监督评估制度。市人社局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对人才“绿卡”及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实施人才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开展人才“绿卡”运行评估,不断完善人才“绿卡”的运行功能,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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